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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我国外商投资准入政策新变化 - 浅析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暨自贸区版与全国版外资准入政策异同》

作者:马燕来源:大成律师事务所

第一部分 前言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两个负面清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深入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不断放宽外资准入。2017至2020年,连续四年修订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分别由93项、122项减至33项、30项,在金融、汽车等领域推出了一批重大开放举措。本次修订的2021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负面清单的长度,完善了外资准入管理制度,提高了管理的精准度。新版的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分别进一步缩减至三十七条和二十七条,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进一步提高。


第二部分 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一、全国版与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共有的新变化:


1. 制造业领域进一步对外开放:


(1)汽车制造业对外资全面开放。取消了此前关于汽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只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也就是说在汽车制造业,外资享受与内资一样的国民待遇。


(2)准许外资进入“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行业。从新版的负面清单中删除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也就是说外商可以投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这一行业,当然也是(与内资企业一样)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之后方可从事。


2. 进一步优化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管理。


(1)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仍然属于外商投资。新版的两个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均增加了一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仍然属于外商投资,要遵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或《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2)增加相关内容,为将来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衔接做好铺垫。在两个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增加了相关文字,进一步强调了“ 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外商投资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享受国民待遇。


(3)进一步提高了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精准度。在负面清单的“说明部分”增加如下内容“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正如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答记者问中所谈到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监管由证监会牵头。境内企业向证监会提交境外上市申请材料后,如涉及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领域等事项,证监会将征求行业或相关领域主管部门的意见,依规推进相关监管程序。由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对从事负面清单禁止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融资实行精准化管理。


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区别于全国版负面清单)独有的新变化:


1. 自贸区在制造业领域实现全面对外开放、实现了内外资管理政策一致。

如前文所述,在全国版和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均已取消了外资进入汽车制造业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的限制,自此,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实现了制造业条目清零,也就是说在制造业方面自贸区已经做到了“全面“对外开放。(相比较而言,全国版的负面清单的制造业条目中仍然存在“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及“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这两个条目的限制性规定。)


2. 放宽了服务业的外资准入。


(1) 在市场调查行业方面,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取消了关于“市场调查限于合资”的限制,但是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仍须由中方控股。


(2)在社会调查行业方面,自贸区版负面清单删除了关于“禁止投资社会调查”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又明确规定:“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也就是说自贸区放开了社会调查领域、允许外资进入,但是对中方股比和法定代表人的国籍做出了限定。


第三部分 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与全国版负面清单的比较


与全国版负面清单相比,自贸区施行更加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由于自贸区肩负着改革开放先行先试的“试验田”的使命,因此相对于全国其他地方,自贸区的对外开放水平也更高,综合上一版(2020版)和新版(2021版)自贸区版负面清单的新变化,自贸区更加开放的外资准入政策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在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行业,在全国版负面清单中要求“须由中方控股”,而在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只要求“中方股比不低于34%”。


二、在渔业方面,在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列明是“禁止投资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而在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没有此限制,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外资可以进入中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行业。


三、在出版印刷业,全国版负面清单要求“出版物印刷须由中方控股”,但是在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没有此条目,也就是说,在自贸区投资出版物印刷业可以由外方控股甚至独资。


四、在中药制造业方面,在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列明是“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但是在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没有此条目,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外资是可以(独资或合资)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的。


五、在娱乐业方面,全国版负面清单中列明是”禁止投资文艺表演团体“。而在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则列明是“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但是必须由中方控股。


六、在市场调查行业方面,在全国版(新版)的负面清单中仍然保留了老版负面清单中的“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这一限制,而在新版自贸区版负面清单中则取消了老版负面清单中关于“市场调查限于合资”的限制,但是同时保留了老版中关于“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仍须由中方控股”的限制,也就是说今后在自贸区除了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仍须由中方控股外,在其他市场调查行业领域,外商可以独资或控股。


七、在社会调查行业方面,全国版新版的负面清单仍然保留了老版负面清单中的“禁止投资社会调查”的条目,而自贸区版新版的负面清单中则删除了这一禁止性规定,但是同时规定:“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也就是说在自贸区,外资可以进入社会调查领域了,但是中方股比必须大于或等于67%且法定代表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


第四部分 禁止外资投资的领域


经过此次修订后,全国版(2021版)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条目仍然是二十一条,没有发生变化;自贸区版(2021版)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条目减少了一条(即社会调查行业),目前是十七条。禁止类项目主要集中在文化、教育行业、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矿业和法律服务业以及涉及到粮食安全的部分农林牧渔业以及烟草制品的销售等行业。可见,目前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仍然是一些涉及到国家安全、文化、教育、重大民生等方面的领域。


第五部分 结语


总之,新版的两个负面清单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减负瘦身”,继续扩大和深化对外开放,完善了外资管理制度,提高了对外资管理的精准度,体现了我国进一步深入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的信心和决心。相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将会不断加强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六部分 附注说明


一、外商投资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而是将受到与内资企业相同的待遇。


二、本文不包括对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外资准入政策的评析,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在采矿业、电信业、法律服务、教育等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比其他自贸区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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